China Tracking inquiry / 中国查货问题 : vipchaxu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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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

您一旦选择使用尊信快递(VIP Express)为您提供的各项服务,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自己已经与VIP Express订立本协议,且将受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约束。VIP Express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或涉及的规定、规则、说明等,如本协议及组成部分有任何变更,VIP Express将在网站上刊载公告,通知您。变更会在发布后即时生效,亦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果您登录或继续使用“服务”将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协议。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将以最新的服务协议为准。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停止使用VIP Express的“服务”。各类规则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强的新内容均受本协议约束。

请您务必在注册之前认真阅读全部服务协议内容,如有任何疑问,可向VIP Express客服咨询。无论您事实上是否在注册之前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只要您开始使用VIP Express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工具查询,站内搜索,登陆注册等,即表示您同意并签署了本协议,您和VIP Express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 一、定义

本使用协议:凡简称本使用协议指本《服务协议》、全部已附文件或本文件及附件提及的其他文件,构成“本使用协议”的完整内容;

使用协议双方:指VIP Express系统实际运营方VIP EXPRESS(下简称乙方)和客户方(即注册并使用VIP Express的客户,或甲方);

服务:指由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国际货件配送服务;

货件: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国际配送,乙方提供物流和信息服务从海外始发国运送至甲方指定的中国收件人处的国际个人快件。

  • 二、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发送至中国大陆的国际个人物品快件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乙方保证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尊信快递管理主页页面(www.VIPExpressCo.com)提交服务需求,并保证甲方提交的需求的安全性及稳定性,将甲方货件寄送到指定中国收件人的服务;

乙方承担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货损、货失等有关责任,对于甲方购买保价服务的物流服务,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保价责任,并根据使用协议约定向甲方直接进行理赔。细则请参见附件1《保价与理赔说明》在国际运输过程中,包裹有可能因口岸海关或检验检疫局等执法机关查验拆封货件。拆封查验由海关完成,乙方负责查验完毕后继续提供货件国内的快递转运服务。海关查验后决定没收和退运货件,乙方免责;经海关查验货件如认定为在海关查验过程中造成损失的乙方将协助甲方向海关追索。

在货物到达中国后,乙方有权将甲方货件转交给国内第三方快递配送合作伙伴进行配送,乙方应当保证转运派送服务的质量。

  • 三、甲方权利
  1. 甲方享有对所有通过乙方提供的尊信快递物流信息交换系统 VIP Express来提交到达乙方物流中心的货件,进行在线面单生成,通知转运、以及状态跟踪等权利。
  2. 对于乙方提供物流服务的货件,甲方有权了解货件状态,包含但不限于发货单号、发货状态、运费金额明细等内容。
  3. 甲方有对乙方的服务提出投诉,并对因乙方工作失误造成延误、丢失或损坏的索赔权利。
  • 四、甲方义务
  1. 甲方应保证送寄递的个人快件包裹符合个人自用的标准,具体为:合理数量,合理价值(不超过1000人民币,不可分割的单一物品除外),禁止入境后出售或者出租,禁止拆货分单寄送等违背海关监管条例的行为。
  2. 甲方应及时通过尊信快递管理主页页面内的到货预报,向乙方提供货件物流服务信息,收发件人信息,货件申报信息、货件处理方式等对乙方具有重要性的信息。
  3. 双方应遵守并正确履行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相关的始发地和目的地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因甲方隐瞒或夹带违禁违规物品,甲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4.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关于货物的描述是正确且完整的,并积极配合提交所需文件,协助乙方完成清关、查验,缴税以及其他清关事项。
  5.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中国国内收件人身份证明资料,寄送地址是真实有效,且准确完整的。
  6. 因甲方违反上述的任何规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给予补偿并消除不良影响。

细则描述如下:

甲方违反上述规定,被发件国或目的地国扣留、罚没或退货等从而未能按照有关海关规定办理清关手续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应的处理费、罚款、退货费、仓储费、报关费与提货费等费用以及其他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若甲方未能积极配合乙方的协调工作,导致货件滞留达30天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进行货件处理。

  1. 甲方自行负责VIP Express账户ID和密码保管,VIP Express账户ID及密码无法出借、转让、买卖、抵押。由于甲方对持有的VIP Express账户ID及密码的保管不当、使用上的过错等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
  • 五、乙方义务
  1. 乙方作为甲方的货件转运人,应及时的将货件安全地运输到中国,提供空运,报关,清关,以及国内快递转运服务。
  2. 乙方负责货件的清关服务,包括海关查验,缴税以及其他清关服务;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指定收件人准备及提交清关所需要的材料或凭证。
  3. 乙方有义务遵循隐私政策保护个人信息,不向第三方提供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
  • 六、价格与结算
  1. 服务价格:甲方同乙方另行约定物流和信息服务费,价格需要调整,乙方有义务另行通过尊信快递系统进行提前通知。
  2.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体积重费用。体积重计算方式-美国:货件外包装长*宽*高(英寸)计算出体积,除以166(每磅标准的立方英寸密度),得出该货件体积重量,实际重量与体积重相比,以两者较高者为准。其他国家:货件外包装长X宽X高(厘米cm)计算出体积,除以6000(每公斤标准的立方厘米密度)
  3. 若甲方货件超出常规标准,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超标费用。常规标准定义:任何单边长度不超过1.2M,单件重量不超过20千克。
  4. 甲方如需购买货件丢失保险,以保价金额的3%来计算保费,保价最高价值不超过4000人民币。
  5. 乙方不收取甲方VIP Express系统账户开通费,技术支持费,以及其他使用服务费。
  6. 如因客户方要求变更服务方式,或出现双方无法控制或预见的成本调整,如政府行为(如税收、临时收费)、派件费、燃油费和保险费用的增涨等,乙方有权修订服务价格,确定信息将及时通过系统公告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及时查阅相关公告与邮件。
  7. 乙方对在其手中的客户方即甲方尚未支付运费和其他应缴关税的货物享有留置权。此留置权不影响法律赋予乙方的其他权利。
  • 七、不可抗力

本使用协议中不可抗力是指无法为使用协议双方控制,影响双方协议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但不限于“空难事故、公敌入侵、政府当局、法律权限、海关或检疫所官员的行为或疏忽、暴动、罢工或其它地区性争执、民众骚乱、战争或天气所带来的危险、或由非本公司所能控制事项所致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空中或地面交通系统中断或通讯系统干扰或故障等”。

在此情况下,乙方仍会尽合理的努力,尽快运送至目的地并完成送件。乙方没有义务就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可能存在向乙方发出通知。

  • 八、协议附件
保价说明
  1. 此项服务以自愿为原则。寄件人支付相应的保费即可使用提供的保价服务。保费以保价金额的3%来计算,保价最高价值不超过4000人民币。
  2. 承保范围:乙方货站签收开始,到国内收件人签收包裹为止。
  3. 当客户投保额度与货物实际价值不符时,理赔金额将以较小值为准。
  4. 货件不予承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易碎物品、精密仪器、等比例模型、不易储存保鲜物品、唯一性物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邮寄物品。
  5. 若没有购买货件丢失保险的,赔偿金额以实际物品金额和三倍的运费较小值为标准,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50美金。若无法提供相应票据确认实际物品金额,则以系统内的申报价值为准。
  6. 所有运单理赔结果一律充值入甲方尊信账户中。
  7. 货件内物品破损和损坏,由于国际运输环节牵扯过多。所以,乙方只对使用了尊信货站提供的“加固打包”服务的包裹内件破损进行赔偿,其余情况乙方不承担货件内损的责任。
  8. 保价服务只对整件货物灭失进行理赔。
  • 仓储代配货服务条款
  1. 仓储代配货服务

乙方无法提供仓储代配货服务给单价超过1000人民币的产品(包括高档包,高档化妆品,笔记本电脑等)。如清点入库的产品发现了与库存数量不对,缺货少货,配货丢失,以及加固打包处理内件破损等情况下的的内件价值赔偿将基于物品实际价值并且不超过200人民币一件。 乙方货站在提供的仓储代配货服务时,对仓储物品货损有一定的免赔额,免赔额为90天内的货损率千分之一,即,在销仓统计的时候,千分之一以下的货损(损坏,丢失,短缺)乙方将不给以理赔,乙方只对超出千分之一以上部分办理理赔。

仓储代配货服务收费如下:

清点入库后开始计算仓储周期

  • 120天以上:乙方有权书面终止仓储协议,并将商品撤库封存,建议甲方10天内取回货物。乙方不再履行保管义务,所以不承担丢失破损风险。
  1. 仓储转运服务

对于转运出库的包裹,从货站签收之日开始计算,超过30天的还未做出转运出库指令的包裹,我们将不承担货物包裹丢失破损风险。

  • 理赔说明
  1. 当收到货物时外包装明显破损的,收件人需要当场拍照取证,清点内部货物数量等,并在运单上注明异常(或让派件员开具破损证明),当场做拒收处理并由派件员退回,然后按照理赔申报流程进行操作。
  2. 当保价货件发生丢失后,甲方须及时与乙方联系,填写索赔申请,并提供理赔所需货件描述和凭据,向乙方客服部门申请办理理赔手续。
  3. 索赔时限:自寄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或VIP Express系统显示甲方指定用户签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索赔请求,逾期不予受理;乙方收到甲方索赔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客户索赔申请的调查、理赔。
  4. 由国内保税仓代配发包裹:如发生未保价的包裹丢失、损毁、物品短少,按7倍国内运费价格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人民币200/票。

以下情况乙方不接受理赔:

  1. 收件人已签收无异常的包裹。
  2. 未申报物品的损坏以及丢失。
  3. 甲方因隐瞒申报,所提供的文件不实或邮寄违禁品造成的海关/检疫部门查扣、销毁、或货件丢失损毁等。
  4. 超出受理时限的索赔申请。
  5. 包裹外包装未破损,但内件丢失的。遇此类情况,乙方将配合甲方进行报案并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6. 不可抗力(天气/飞机机械故障/政府行为/战争/罢工等行为/自然灾害);因托寄物本身包装不良、自然性质、内在缺陷或合理损耗。
免责条款

乙方不承担任何间接、附带、特殊或衍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或利润损失)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乙方不会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下列原因所引起或造成的遗失、损毁、延迟送达、误送、未送达、提供错误资料或未能提供资料负任何责任,亦不采取任何运费调整、退款或任何补偿行为:

  1. 因甲方的行为、不履行责任或疏忽;
  2. 因托运货物的本质或瑕疵、特性或固有缺陷,如有明显破损等;
  3. 甲方违反本公司所签发的运单、本条款、服务指南、或其它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故意申报不实,寄运货件的地址提交不当或不完整;
  4. 发生空难事故、公敌入侵、政府当局、法律权限、海关或检疫所官员的行为或疏忽、暴动、罢工或其它地区性争执、民众骚乱、战争或天气所带来的危险、或由非本公司所能控制事项所致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空中或地面交通系统中断或通讯系统干扰或故障。在此情况下,甲方仍会尽合理的努力,尽快运送至目的地并完成送件。甲方没有义务就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可能存在向乙方发出通知;
  5. 如果货件在送达时无破损且基本完整、收件人未提出异议;
  6. 因清关手续或其它主管机关规定手续所致的延误,该情况发生时,乙方应当告知甲方及甲方指定收件人,否则乙方不得因此免责;
  7. 因甲方没有及时确认关税及税金支付所致的延误,若有关税发生,乙方接到海关征税通知后应当1-2工作日内向甲方通报,并要求甲方按时支付相关税金,否则乙方不得因此免责;
  8. 磁带、文件或其它存储媒体中数据的消除、或曝光底片中照相影像或音带的消除;
  9. 甲方未能提供能够支持多次转运需要的包装而造成的毁损,乙方在提供物流服务时,应当确认货件外箱包装是否清洁、完好、坚固,若不符上述要求及时通知甲方,否则乙方不得因此免责;

10.提供错误、不完整、不正确或遗漏的地址信息,无法联系收件人,造成的重复配送所产生的费用及相关的后果的。

以上内容,已阅读并自愿接受此条款。

出口到中国禁运、限运物品名录

  • 中国海关规定禁止进境物品
  •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 各种烈性毒药;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 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 中国海关规定限制进境物品
  • 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 烟、酒;
  •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 国家货币;
  • 海关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
  •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规定禁止入境品类
  1. 生/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例如肉干,肉松,肉泥,燕窝(罐头装除外:例如冰糖燕窝罐头)。
  2. 水生动物产品,例如海参,海蜇片,贝壳装饰品,珊瑚装饰品。
  3. 动物源性饲料(猫粮狗粮,及罐头),含肉粉,鱼粉,骨粉,乳清粉,血粉等,动物源性中药材。
  4. 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5. 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6. 新鲜的水果,蔬菜,烟叶,菌种,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及土壤、化肥等。
  7. 未经过熏蒸处理的木头饰品。
  8. 动物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附录《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以下商品已被我国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禁止进口:

  • 第一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

已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鸦片液汁及浸膏(也称阿片)、四氯化碳、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用于清洗剂)。

  • 第二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

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非零售装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过热水锅炉、家用型热水锅炉、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使用其他气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机械加煤机及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等装置、矿砂或金属的焙烧、熔化等热处理用炉及烘箱、炼焦炉、放射性废物焚烧炉、未列名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心电图记录仪、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未列名超声波扫描装置、核磁共振成像装置、闪烁摄影装置、病员监护仪、未列名电气诊断装置、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注射器(不论是否装有针头)、管状金属针头、缝合用针、其他针(导管、插管)及类似品、牙钻机(可与其他牙科设备组装在同一底座上)、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牙科用未列名仪器及器具、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听诊器、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内窥镜、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透热疗法设备、输血设备、麻醉设备、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X射线断层检查仪、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未列名X射线的应用设备、医用。(或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其他e(或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X射线管、X射线影像增强器、编号9022所列其他设备及零件、电视电子游戏机、投币式电子游戏机、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其他电子游戏机、发动机、车类。

  • 第三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

含铅汽油淤渣(包括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含砷、汞、铊及其混合物矿灰与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砷、汞、铊及其化合物)、含有锑(或铍、镉、铬及混合物)矿灰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锑、铍、镉、铬及其化合物)、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或渣)、含多氯联苯(或多溴联苯)的废油(包括含多氯三联苯的废油)、其他废油、废药物(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于原用途的药品)、城市垃圾、下水道淤泥、医疗废物、废卤化物的有机溶剂、其他废有机溶剂、废的金属酸洗液(或液压油)及制动油(还包括废的防冻液)、主要含有有机成分的化工废物(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其他化工废物(其他化学工业及其他编号未列明化工副产品及废物、含有银或银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银)、含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

  • 第四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

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包括废人发)、猪鬃和猪毛的废料、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的废料、废马毛、矿渣(或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沥青碎石、其他主要含铅的矿灰及残渣、主要含铜的矿灰及残渣、主要含钨的矿灰及残渣、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灰及残渣(不包括2620.9990.10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废轮胎及其切块、皮革废渣(或灰渣、淤渣)及粉末、旧衣物、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

  • 第五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

空调、放射性废物焚烧炉、电冰箱、计算机类设备、显示器、打印机、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微波炉、电饭锅、有线电话机、传真机及电传打字机、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移动通讯设备、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电视机、印刷电路、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复印机、医疗器械、射线应用设备。

  • 除了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不准进口外,其它法律、法律规定不准进口的货物还包括:
  • 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进口。
  • 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
  • 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肉骨粉等动物件饲料和动物源性生物制品等。
  • 右置方向盘汽车和二手(旧)汽车、二手(旧)摩托车。
  • 废旧钛材、废旧钛铁合金、钛铁合金废碎料。
  • 钛材、钛铁合金属法定检验产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
  • 仿真枪。
  • 以CFC-12为空调制冷工艺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艺的汽车空调压缩机。
  •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1. 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
  2. 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
  3. 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
  4. 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
  • 另外,下列商品停止进口:

国产手表复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黑人牙膏(“DARKLE”、“DARLIE”);硝酸铵;氯酸钾。